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:
(一)负责人的调整;
(二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;
(三)制定商会的变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;
(四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(五)制定信息公开办法、财务管理制度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;
(六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